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管理工作规E(试行Q》的通知
来源Q?a target="_self" title="中国Z考试|? _>http://www.cpta.com.cn/notice/1515.html
人社厅发?023?6?/span>
各省、自d、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徏讑օ团h力资源社?x)保障厅Q局Q,中央和国家机x关部委、直属机构h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x)、学?x)?x)
现将《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管理工作规E(试行Q》印发给你们Q请늅执行?/span>
本规E自2023q??5日v施行。《h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D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990?P、《h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D书发N题的通知》(人办职?994?P、《h事部专业技术h员职U司关于专业技术资D书发攄序问题的通知》(司函?995?P、《h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996?2P、《h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D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997?5P、《h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h员执业资D书发攑ַ作的通知》(人办发?998?0P同时废止?/span>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办公厅
2023q??2?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管?/span>
工作规程Q试行)
W一? d
W一条 范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制作和发放工作Q提升管理与服务水^Q依据有x律、法规和制度规定Q制定本规程?/span>
W二条 ׃h力资源社?x)保障部l一制作的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程?/span>
W三条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span>
W四条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负责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的核发理、政{制定、信息化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对证书制作发攑ַ作进行监督指对{?/span>
各有兌业主部门、各省人力资源C会(x)保障行政部门、有兌业协?x)或者学?x)负责本行业或者本地区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制作发攄理工作?/span>
各考试机构Q含h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试理职能的行业协?x)或者学?x))负责证书数据的采集、审核,以及证书的发攑ַ作?/span>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承担证书数据接收、证书制作、证书发攄具体理工作Q负责全国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查询验证系l的q行l护Q提供证书查询验证等应用服务?/span>
W二? 证书的Ş式和内容
W五条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包括纸质证书和?sh)子证书两种形式Q具有同{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同步制作和发放?/span>
W六条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用印?/span>
W七条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h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span>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别、专业等?/span>
持证Z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span>
理信息包括理受批准日期、查验二l码{?/span>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h信息变更情况记录{?/span>
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格电(sh)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W合?sh)子证照信息标准{有兌定?/span>
W三? 证书的制?/span>
W八条 持证Z息一般由有关考试机构在组l考试报名旉集?/span>
W九(ji)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有关考试规定及时完成数据核查和处理工作,保证书信息完整、准、有效?/span>
有关考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考试成W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提交W合信息标准的证书数据。不能于规定旉一ơ性提交证书数据的Q可以分Ҏ(gu)交?/span>
W十条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接收证书数据后,一般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印制纸质证书ƈ开通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已l实行电(sh)子证书的Q应当同步制发电(sh)子证书?/span>
W四? 证书的发?/span>
W十一条 证书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U质证书交接、登记、保、发攄工作制度Q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专责的证书理人员Q徏立健全纸质证书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Q体系Q公开U质证书领取旉、方式和服务事项办理程{?/span>
证书发放机构接收U质证书时应当认真清炏V检查和验收Qƈ于行签收手l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纸质证书发攑ַ作?/span>
W十二条 证书发放机构原则上应当提供纸质证书现场发放服务和邮寄服务Qƈ提供证书邮寄服务的网上申请途径?/span>
证书邮寄费用一般由提出甌的持证h支付?/span>
W十三条 现场发放的纸质证书应当由本h领取。确需委托他h代ؓ(f)领取的,应当提供持证人和代领人的w䆾证g、委托书{?/span>
未按旉取的U质证书Q由证书发放机构代ؓ(f)保管Q保期限ؓ(f)自考试l束日v5q?/span>
W十四条 ?sh)子证书׃h力资源社?x)保障部Z考试中心通过中国Z考试|全国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查询验证系l提供下载等应用服务?/span>
W十五条 持证Z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h发证书?/span>
证书发放机构Ҏ(gu)发证书申请初审后Q报送有兌试机构或者考试ȝ部门。有兌试机构或者考试ȝ部门审核认后,向h力资源社?x)保障部Z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h力资源社?x)保障部Z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span>
重新制发的证书,应当在证书的备注信息中蝲明持证h信息的变更情况,q在理信息pȝ中记录?/span>
W十六条 U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超Z期限未领取的,持证人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甌补发U质证书Q证书补发与证书换发的工作流E一_重新补发的纸质证书标注“补发”字栗已l制发电(sh)子证书的Q不再补发纸质证书?/span>
W五? 证书撤销、无效的处理
W十七条 有关机构依据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试q纪q规行ؓ(f)处理规定{作Z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无效处理后Q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处理决定和处理事由告知有关考试机构和h力资源社?x)保障部Z考试中心?/span>
W十八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于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无效处理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x据处理ƈ提交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span>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应当于接收相x据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查询验证数据的更新工作Q已l制发电(sh)子证书的Q应当同步撤销相应的电(sh)子证书?/span>
W六? 其他服务
W十?ji)条 有关考试ȝ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存量纸质证书进行归集整理,逐步证书数据交׃h力资源社?x)保障部Z考试中心汇dQ向C会(x)提供|络查询验证服务?/span>
W二十条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Ҏ(gu)存量证书数据归集整理情况Q按照有关电(sh)子证照管理办法,对存量证书制作电(sh)子证书?/span>
W二十一条 证书换发、补发、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sh)子证书Ӟ职业资格信息或者实施部门(单位Q发生调整的Q用调整后的新信息?/span>
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电(sh)子证书时Q持证h姓名、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失或者不完整的,按照信息标准补全关键信息Q其他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可以采取信息容缺方式处理?/span>
W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Z考试|全国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查询验证系l提供证书的查询验证服务?/span>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按照相兌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q_、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台、全国h力资源和C会(x)保障政务服务q_{提供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书信息共享和服务?/span>
W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Z考试|定期向C会(x)公布证书制作发放工作q度、证书查询验证范围、职业资格实行电(sh)子证书的范围{信息?/span>
W七? 附则
W二十四条 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办理证书换发和补发事,按申请h自愿原则Q由各地证书发放机构审核认后开L(fng)应的职业资格证明Qh力资源社?x)保障部不再作?f)实施部门的,各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门不再受理相关证书的换发和补发事宜?/span>
W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者有兛_位对证书及其查询验证l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h实?/span>
W二十六条 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U质证书Q由证书发放机构登记造册后按q度交由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h事考试中心销毁?/span>
W二十七条 ׃h力资源社?x)保障部颁发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由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提供考试合格?sh)子证明制作和应用服务的Q参照本规程理?/span>
qUh力资源社?x)保障行攉K门组l实施的专业技术h员职业资D试q发证书的Q可以参照本规程理?/span>
W二十八条 本规E由人力资源C会(x)保障部负责解释?/span>
W二十九(ji)条 本规E自2023q??5日v施行。本规程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规E不一致的Q以本规Eؓ(f)准?/span>